张行与谢庆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浙0602民初9050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12-31
案件内容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602民初9050号
当事人:
原告:张行,男,198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谢庆轩,男,198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行与被告谢庆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4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行负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张海峰
书记员:
书记员李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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