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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行与谢庆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浙0602民初9050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12-31
案件内容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602民初9050号

当事人:

原告:张行,男,198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谢庆轩,男,198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行与被告谢庆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4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行负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张海峰

书记员:

书记员李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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