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1202刑初782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辉,男,1978年3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洪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11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该局决定监视居住。现在家候审。
审理经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怀鹤检刑诉〔2019〕7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爱军、被告人吴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9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吴辉在怀化市鹤城区中坡公园门口其姐姐家中饮酒用餐后驾驶一辆牌号为湘N10XX7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回家,途径怀北路龙泉雅苑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5.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司法局调查评估,建议对被告人吴辉适用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吴辉的供述与辩解、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抽血视频及相关照片、湖南省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辉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吴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吴辉判处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吴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条件,经社区矫正部门评估,可以宣告缓刑,适用社区矫正。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吴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人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社区矫正部门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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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审判员尹莹洁
书记员:
书记员邱羽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