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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世保、岳承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皖0521执保44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3-29
案件内容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521执保44号

当事人:

申请人:唐世保,男,197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志娟,当涂县太白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岳承平,男,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唐世保与被申请人岳承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唐世保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岳承平银行存款13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唐世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岳承平银行存款13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50元,由申请人唐世保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长芮习凤

审判员赵作功

审判员周仕金

书记员:

书记员许泰榕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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