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世保、岳承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皖0521执保44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3-29
案件内容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521执保44号
当事人:
申请人:唐世保,男,197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志娟,当涂县太白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岳承平,男,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唐世保与被申请人岳承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唐世保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岳承平银行存款13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唐世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岳承平银行存款13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50元,由申请人唐世保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长芮习凤
审判员赵作功
审判员周仕金
书记员:
书记员许泰榕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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