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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陆正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3)池民三初字第00050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4-05-28
案件内容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池民三初字第00050号

当事人:

原告:池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火车站站**齐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言辉,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站党,该公司员工。

被告:陆正军,男,1967年11月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审理经过:

原告池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陆正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池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陆正军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陆正军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池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陆正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56元,减半收取7228元,由陆正军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许院生

代理审判员程进

人民陪审员江银洲

书记员:

书记员李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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