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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翔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杨鸿章、杨燕津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闽0213执66号之一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07-26
案件内容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闽0213执66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祥吴社区新马路(区公共卫生大楼**503).

法定代表人陈闽生,局长。

被执行人杨鸿章,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燕津,女,198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杨鸿章、杨燕津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翔执审字第287号行政裁定书,已经于2015年11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鸿章、杨燕津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鸿章、杨燕津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始终未全部履行。仅执行到位人民币2997.09元。现已将被执行人杨鸿章、杨燕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案在短期内无法顺利执结,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由于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况消失,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5)翔执审字第287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柯坤荣

人民陪审员张辉艺

人民陪审员洪德伟

书记员:

书记员陈加发(代)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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