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超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3339号
案由:
抢劫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06-29
案件内容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3339号
当事人:
罪犯周超,原住河南省延津县,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3日作出(2012)红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河南省新乡市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于2014年7月28日提出对罪犯周超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出,罪犯周超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超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于2013年8月10日受监狱记功一次,2012年7月10日、2012年11月8日、2014年1月10日、2014年5月9日受监狱表扬4次。上述事实有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周超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周超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2011年4月19日起至2014年10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赵西云
审判员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张国飞
书记员:
书记员杨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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