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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俊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豫0411执441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12-30
案件内容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411执441号

当事人:

被执行人:孙俊康,男,199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京山县。份证号码:420821199411034534。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孙俊康诈骗罪一案,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11刑初26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孙俊康应当履行罚金30000元,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孙俊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

2、已向被执行人孙俊康送达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将孙俊康纳为失信被执行人。

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际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土地、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孙俊康无可供执行财产。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标的为30000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能否实际履行则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报告财产等法律文书,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崔昭

审判员于春芳

代理审判员史广彬

书记员:

书记员秦向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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