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俊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豫0411执441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12-30
案件内容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411执441号
当事人:
被执行人:孙俊康,男,199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京山县。份证号码:420821199411034534。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孙俊康诈骗罪一案,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11刑初26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孙俊康应当履行罚金30000元,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孙俊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
2、已向被执行人孙俊康送达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将孙俊康纳为失信被执行人。
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际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土地、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孙俊康无可供执行财产。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标的为30000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能否实际履行则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报告财产等法律文书,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崔昭
审判员于春芳
代理审判员史广彬
书记员:
书记员秦向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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