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加旭、马晓东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鲁1523民初1277号
案由:
退伙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4-27
案件内容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3民初1277号
当事人:
申请人:陈加旭,男,199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
被申请人:马晓东,男,198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茌平区。
审理经过:
陈加旭与马晓东退伙纠纷一案,申请人陈加旭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晓东的银行账户存款60000元予以冻结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陈加旭以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马晓东银行账户存款60000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陈加旭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崔洪伟
书记员:
法官助理王继兴
书记员林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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