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天明与马小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甘1126民初3071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12-12
案件内容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1126民初3071号
当事人:
原告:马天明,男,1972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岷县。
被告:马小娃,男,1972年11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岷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天明与被告马小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天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天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马天明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朱歹怒
书记员:
书记员曹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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