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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天明与马小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甘1126民初3071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12-12
案件内容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1126民初3071号

当事人:

原告:马天明,男,1972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岷县。

被告:马小娃,男,1972年11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岷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天明与被告马小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天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天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马天明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朱歹怒

书记员:

书记员曹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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