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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天华与重庆恒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合法民初字第03130号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4-08-18
案件内容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合法民初字第03130号

当事人:

原告何天华,男,196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李蜀川,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宇,重庆宸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恒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钱塘镇发兴街**。

法定代表人陈灵智,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何天华与重庆恒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天华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天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何天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天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天华负担(已纳清)。

审判员:

审判员张春侠

书记员:

书记员程杨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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