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霞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秦安路营业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甘0102民初4278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5-13
案件内容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0102民初4278号
当事人:
原告张霞。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秦安路营业部,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秦安路**。
负责人:王锡真,该行行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霞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秦安路营业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张兰生
审判员赵丹
人民陪审员马辉
书记员:
书记员蒋阳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