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与黄智言信用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川0402执2487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2-03-03
案件内容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402执248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攀枝花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90435950XJ。
负责人:王彬,行长。
被执行人:黄智言,男,197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
审理经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申请强制执行黄智言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涉案执行标的121736.71元,执行费1726元,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执行措施:1.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三次“总对总”、“点对点”查询,被执行人黄智言无存款、无证券;2.向房管部门查询,反馈黄智言有房产本院已查封,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处置;3.向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4.经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5.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综上,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对本院查封的财产不申请处置,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我院(2021)川0402民初44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审判员:
审判员余斌
书记员:
书记员杨庆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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