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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立新与张华、长春建工集团汇鑫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吉0502执174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11-27
案件内容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502执17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于立新。

被执行人:张华、长春建工集团汇鑫建筑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于立新与张华、长春建工集团汇鑫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执行一案,经查证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李海军

书记员:

书记员邱振全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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