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立新与张华、长春建工集团汇鑫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吉0502执174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11-27
案件内容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502执17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于立新。
被执行人:张华、长春建工集团汇鑫建筑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于立新与张华、长春建工集团汇鑫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执行一案,经查证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李海军
书记员:
书记员邱振全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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