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司门口支行与被告黄辉、吴代罗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湘0102民初7987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8-31
案件内容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102民初7987号
当事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司门口支行,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蔡锷南路**印象天心公寓**。
代表人李安,行长。
委托代理人谢宜兰,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梅,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辉(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90********),女,汉族,1990年4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望城县含浦镇官埠口村马道岭组**。
被告吴代罗(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90********),男,汉族,1990年10月20日出生,住,住湖南省望城县含浦镇玉江村邓公组**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司门口支行与被告黄辉、吴代罗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司门口支行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司门口支行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司门口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2元,减半收取91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司门口支行承担。
审判员:
审判员张劲波
书记员:
书记员熊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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