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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柴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冀0102民初2454号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5-31
案件内容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2民初2454号

当事人:

原告:某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朋飞,男,199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系公司法务,住邯郸市成安县。

被告:柴某,男,198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

审理经过:

原告某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柴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某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韩立芹

书记员:

书记员李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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