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蓉珍与郴州市市场服务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湘1002民初805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3-20
案件内容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002民初805号
当事人:
原告:朱蓉珍,女,198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告:郴州市市场服务中心。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志宏,该中心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源,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润易,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朱蓉珍与被告郴州市市场服务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蓉珍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蓉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朱蓉珍自行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贺丽梅
书记员:
书记员刘晓芬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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