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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蓉珍与郴州市市场服务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湘1002民初805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3-20
案件内容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002民初805号

当事人:

原告:朱蓉珍,女,198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告:郴州市市场服务中心。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志宏,该中心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源,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润易,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朱蓉珍与被告郴州市市场服务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蓉珍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蓉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朱蓉珍自行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贺丽梅

书记员:

书记员刘晓芬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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