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与孔超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苏03民终6459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16-12-31
案件内容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3民终645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孔超超,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袁某。
法定代理人:袁胜华,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袁某之父。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进,徐州市铜山区天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孔超超因与被上诉人袁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312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孔超超于2016年12月28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孔超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孔超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孔超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费蜜
审判员黄传宝
代理审判员周东海
书记员:
书记员王嫣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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