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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与孔超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苏03民终6459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16-12-31
案件内容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3民终645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孔超超,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袁某。

法定代理人:袁胜华,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袁某之父。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进,徐州市铜山区天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孔超超因与被上诉人袁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312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孔超超于2016年12月28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孔超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孔超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孔超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费蜜

审判员黄传宝

代理审判员周东海

书记员:

书记员王嫣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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