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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升与彭五群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豫1722民初932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3-30
案件内容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722民初932号

当事人:

原告:王东升,男,汉族,195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上蔡县。

被告:彭五群,男,汉族,住上蔡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东升与被告彭五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原告王东升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东升撤诉。

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王东升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余新年

书记员:

书记员张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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