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东升与彭五群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豫1722民初932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3-30
案件内容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722民初932号
当事人:
原告:王东升,男,汉族,195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上蔡县。
被告:彭五群,男,汉族,住上蔡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东升与被告彭五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原告王东升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东升撤诉。
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王东升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余新年
书记员:
书记员张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