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水与王宁宁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京0111财保16号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其他
发布日期:
2021-05-13
案件内容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财保16号
当事人:
申请人:张永水,男,196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兆伟,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宁宁,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宁宁名下车辆号为×××的解放牌牵引车一辆、车辆号为×××的解放牌挂车一辆(该车被暂扣在房山区周口店停车场),保全金额为80000元。申请人以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担保金额为80000元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王宁宁名下车辆号为×××的解放牌牵引车一辆、车辆号为×××的解放牌挂车一辆(牵引车及挂车均被暂扣在房山区周口店停车场)。
保全费820元,申请人已交纳。
申请人应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的,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贾会颖
书记员:
书记员刘长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