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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水与王宁宁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京0111财保16号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其他
发布日期: 2021-05-13
案件内容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财保16号

当事人:

申请人:张永水,男,196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兆伟,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宁宁,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宁宁名下车辆号为×××的解放牌牵引车一辆、车辆号为×××的解放牌挂车一辆(该车被暂扣在房山区周口店停车场),保全金额为80000元。申请人以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担保金额为80000元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王宁宁名下车辆号为×××的解放牌牵引车一辆、车辆号为×××的解放牌挂车一辆(牵引车及挂车均被暂扣在房山区周口店停车场)。

保全费820元,申请人已交纳。

申请人应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的,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贾会颖

书记员:

书记员刘长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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