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洛龙区申达租赁站诉张根和(曾用名:张根张国强)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豫0311民初3534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2-14
案件内容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11民初3534号
当事人:
申请人:洛阳市洛龙区申达租赁站,经营场所:洛阳市洛龙区古城东路,经营者:刘政亮,男,汉族,1965年12月5日生。
被申请人:张根和(曾用名:张根,张国强),男,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洛阳市洛龙区申达租赁站诉被告张根和(曾用名:张根,张国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10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申请人以洛阳民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张根和(曾用名:张根,张国强)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洛阳市洛龙区申达租赁站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李芳
书记员:
书记员刘棕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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