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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洛龙区申达租赁站诉张根和(曾用名:张根张国强)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豫0311民初3534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2-14
案件内容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11民初3534号

当事人:

申请人:洛阳市洛龙区申达租赁站,经营场所:洛阳市洛龙区古城东路,经营者:刘政亮,男,汉族,1965年12月5日生。

被申请人:张根和(曾用名:张根,张国强),男,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洛阳市洛龙区申达租赁站诉被告张根和(曾用名:张根,张国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10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申请人以洛阳民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张根和(曾用名:张根,张国强)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洛阳市洛龙区申达租赁站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李芳

书记员:

书记员刘棕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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