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王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辽0727执667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1-23
案件内容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0727执66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耿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某,住所地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王某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7)辽0727执6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聂立光
审判员李超智
代理审判员李天岸
书记员:
书记员张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