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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王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辽0727执667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1-23
案件内容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0727执66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耿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某,住所地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王某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7)辽0727执6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聂立光

审判员李超智

代理审判员李天岸

书记员:

书记员张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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