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粤2071行审509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东升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83L。
法定代表人:杨戈,镇长。
委托代理人:郭展翅、何俊发,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中山市××××××第十一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144××××××××××283F。
法定代表人:周有根。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东升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升镇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中东行处字[2019]049号行政处理决定。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东升镇政府于2020年7月7日作出中东行处字[2019]049号行政处理决定,认定梁炎平的户口登记在中山市××××××第十一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第十一经济社)所在地,并持有第十一经济社的股权证,该证记载梁炎平享有0.6份股份。因此,东升镇政府决定:1.确认第十一经济社作出的分配征地款决议《2018年坦背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西二环路征地款分配表》的部分内容即征地款的二成按原30年分田人数、股份制0.6部分人数以及股份制后迁入的媳妇和小孩人数分配不具有合法性;2.第十一经济社应向梁炎平补发征地补偿款差额44614.8元;3.驳回梁炎平的其他行政处理请求。东升镇政府分别于2020年7月20日、7月22日向第十一经济社、梁炎平送达了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书。第十一经济社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确定的义务。经催告,第十一经济社逾期仍未履行。现东升镇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事项为:责令第十一经济社向梁炎平补发西二环路征地补偿款差额44614.8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东升镇政府作出的中东行处字[2019]049号行政处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东升镇政府向本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该行政处理决定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东升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中东行处字[2019]049号行政处理决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钟开屏
审判员李恒勇
审判员朱婉芬
书记员:
书记员杨雪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