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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东升镇人民政府与中山市东升镇坦背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非诉行政行为执行审查一案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号: (2021)粤2071行审509号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发布日期: 2021-05-26
案件内容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粤2071行审509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东升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83L。

法定代表人:杨戈,镇长。

委托代理人:郭展翅、何俊发,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中山市××××××第十一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144××××××××××283F。

法定代表人:周有根。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东升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升镇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中东行处字[2019]049号行政处理决定。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东升镇政府于2020年7月7日作出中东行处字[2019]049号行政处理决定,认定梁炎平的户口登记在中山市××××××第十一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第十一经济社)所在地,并持有第十一经济社的股权证,该证记载梁炎平享有0.6份股份。因此,东升镇政府决定:1.确认第十一经济社作出的分配征地款决议《2018年坦背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西二环路征地款分配表》的部分内容即征地款的二成按原30年分田人数、股份制0.6部分人数以及股份制后迁入的媳妇和小孩人数分配不具有合法性;2.第十一经济社应向梁炎平补发征地补偿款差额44614.8元;3.驳回梁炎平的其他行政处理请求。东升镇政府分别于2020年7月20日、7月22日向第十一经济社、梁炎平送达了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书。第十一经济社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确定的义务。经催告,第十一经济社逾期仍未履行。现东升镇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事项为:责令第十一经济社向梁炎平补发西二环路征地补偿款差额44614.8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东升镇政府作出的中东行处字[2019]049号行政处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东升镇政府向本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该行政处理决定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东升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中东行处字[2019]049号行政处理决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钟开屏

审判员李恒勇

审判员朱婉芬

书记员:

书记员杨雪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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