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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小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川1002民初358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5-01
案件内容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002民初358号

当事人:

原告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江市中区新民巷34号。

法定代表人谭郁川,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华章,该社职工。

被告陈小锋,男,1989年10月出生,汉族,内江市人,住内江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小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廖海

书记员:

书记员黎龙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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