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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雪珠、胡添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2)粤0205执357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2-05-17
案件内容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205执35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黄雪珠,女,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

被执行人:胡添足,女,196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翁源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黄雪珠与被执行人胡添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205民初6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规定:限被告胡添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黄雪珠借款本金300000元,并从2021年4月12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计算利息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78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胡添足负担。因被执行人胡添足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黄雪珠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胡添足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状况。并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等措施。2022年5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表明双方当事人现已自行达成和解还款协议,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行自愿达成和解,有利于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且该协议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于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22)粤0205执357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陈建中

审判员周超盛

审判员陈明艳

书记员:

书记员何著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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