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枣立民初字第32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4-28
案件内容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枣立民初字第32号
当事人:
原告:张某,男,汉族,1982年8月21日出生,枣强县马屯镇南文口村**,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王某,女,汉族,1983年5月28日出生,枣,枣强县马屯镇南文口村住衡水市桃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王某在提交答辩期间内对管辖提出异议,以本案双方均不在户口所在地居住,时长达两年以上,并提供了衡水市桃城区赵家圈镇戴家口村村民委员会和衡水市桃城区河沿镇西康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为由,认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从被告提供的证明材料可以看出,被告经常居住地为衡水市桃城区河沿镇西康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谷树梅
书记员:
书记员董昭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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