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06执1557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988号圣丰广场17楼全层(1701-1709单元)、18楼全层(1801-1809单元)以及9楼901-907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1788459-5。
主要负责人:王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詹毅,系广东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顾明晖,女,汉族,1986年10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审理经过:
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顾明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粤0106民初259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应清偿借款本金73000元及罚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07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期限内履行。
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冀B×××××的汽车一辆,因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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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执行员李端
书记员:
书记员王雅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