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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顾明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粤0106执15574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3-03
案件内容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06执1557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988号圣丰广场17楼全层(1701-1709单元)、18楼全层(1801-1809单元)以及9楼901-907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1788459-5。

主要负责人:王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詹毅,系广东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顾明晖,女,汉族,1986年10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审理经过:

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顾明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粤0106民初259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应清偿借款本金73000元及罚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07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期限内履行。

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冀B×××××的汽车一辆,因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执行员李端

书记员:

书记员王雅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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