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8董庆强与陆华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苏0923执478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8-09
案件内容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923执47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董庆强,男,1985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
被执行人:陆华明,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董庆强与被执行人陆华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未发现任何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流程、风险告知书,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下落,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或下落。经申请人同意,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陈艾
审判员季加石
审判员张加同
书记员:
书记员王斯凯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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