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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陈敏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琼9005刑初454号
案由: 危险驾驶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7-11
案件内容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琼9005刑初454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敏,男,1972年7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工人,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现住海南省文昌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2月1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1日被文昌市人民检察院取保侯审,于2018年11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审理经过:

文昌市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公诉刑诉[2018]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敏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文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吴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8年01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陈敏醉酒后驾驶×××号小型轿车途径文昌市文昌大道与文建三横路交叉口处时,与被害人翁某1驾驶×××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结果造成被害人翁某1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文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敏和被害人翁某1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敏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99mg/lOOml。

案发后,被告人陈敏赔偿被害人翁某1医疗费11000元,其他损失费43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另查明,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委托文昌市司法局对被告人陈敏进行调查评估,同月12日,文昌市司法局向本院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被告人陈敏具备在现居住地辖区适用社区矫正监管条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敏无异议,且有经查属实的警情信息、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违法查询说明表、扣留交通事故车辆放行审批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翁某2的证言、被害人翁某1的陈述、被告人陈敏的供述与辩解、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敏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敏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经征求被告人陈敏所居住社区的意见,认为对其适用缓刑,对社区无不良影响。鉴于被告人陈敏犯罪后有悔罪表现,且赔偿态度好,又能取得被害方的谅解,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可对被告人陈敏宣告缓刑。

根据庭审查明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与社会危害程度,为严明国法,维护公共安全和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审判长张磊

人民陪审员冯恋

人民陪审员周昌颖

书记员:

书记员陈哲瑾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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