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02执212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8583857819。
负责人:乌方,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博,男,1996年1月2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赣0102民初25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张博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传统方式调查,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的确定义务,本院已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系统。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再次通过司法网络查询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网络银行等相关财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1984.1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20年6月23日已经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21984.1元及相应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程伟明
审判员王义华
审判员魏群
书记员:
书记员李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