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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洁燕与赵战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晋0829民初902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9-11
案件内容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晋0829民初902号

当事人:

原告:王洁燕,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山西省平陆县曹川镇法律服务所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瑞元,男,1995年2月17日出生,山西省平陆县常乐镇法律服务所工作。

被告:赵战东,男。

审理经过:

原告王洁燕与被告赵战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洁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解瑞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战东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洁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721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归还数额为36011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16日,被告因急需用钱,让原告为其从捷信公司和佰仟公司共计贷款39000元,被告承诺自己按月归还,但未予归还。无奈原告归还了剩余借款及利息37211元。在原告多次索要下,被告在2019年4月19日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两份。被告后仅归还了1200元,剩余借款不予归还,

被告赵战东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被告出具的借条两份。被告未到庭,依法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内容清楚,事实客观明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被告因需用钱,原告从捷信等公司借款给付被告。后被告仅支付了部分本息。2019年4月19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两份,即:“今借用,用王洁燕身份证(有用分期)贷款壹万六千捌佰叁拾伍元整(16835元),如有法律责任,我赵战东一律承担。赵战东,2019.4.19年”;“今借到,王洁燕现金贰万零叁佰柒拾陆元整(20376元),每月还一千元,每月十五号以前,到时如不归还,摩托车抵押。赵战东,2019.4.19年”。出具条据后,被告仅归还了原告1200元,剩余款项未予归还。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借原告37211元,有被告出具的两份借条予以证实,后被告归还原告1200元,被告应当归还原告剩余借款36011元。故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3601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赵战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洁燕借款3601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被告赵战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杨学斌

书记员:

书记员王亚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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