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尔比亚木萨与陈乃峰、安徽省阜阳市中天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新3130民初1005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巴楚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8-16
案件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新3130民初1005号
当事人:
原告:努尔比亚木萨,女,维吾尔族,1980年1月8日出生,农民,现住伽师县。
被告:陈乃峰,男,汉族,1973年2月26日出生,驾驶员,现住巴楚县。
被告:安徽省阜阳市中天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
审理经过:
原告努尔比亚木萨诉被告陈乃峰、安徽省阜阳市中天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努尔比亚木萨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本案开庭审理前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努尔比亚木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努尔比亚木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2元,减半收取681元,由原告努尔比亚木萨承担。
审判员:
审判长张文利
审判员杨小红
审判员姚艳芳
书记员:
书记员李云秀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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