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向前与祁永正、闫淑平、闫术军、谭丽芳、王本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吉0183执1673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4-14
案件内容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吉0183执167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侯向前。
被执行人祁永正。
被执行人闫淑平。
被执行人闫术军。
被执行人谭丽芳。
被执行人王本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侯向前与被执行人祁永正、闫淑平、闫术军、谭丽芳、王本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6)吉0183执16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长于文涛
执行员李显刚
执行员王显新
书记员:
书记员董训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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