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欢欢与被告马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陕0602民初1739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6-01
案件内容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陕0602民初1739号
当事人:
原告郭欢欢,女,汉族,1979年2月8日出生,无业,初中文化,陕西延川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委托代理人秦岭,男,汉族,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昕,女,汉族,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马海军,男,汉族,1975年8月5日出生,文盲,无业,陕西省延长人,现租住延安市宝塔区。
审理经过:
原告郭欢欢因被告马海军借其23000元未偿还,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马海军给原告偿还借款2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被告马海军2016年10月20日,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被告收到钱后向原告出具了借条。2016年10月30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13000元,未出具借条,被告对该借款无异议,故借款属实,被告马海军应予以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告马海军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郭欢欢偿还23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由被告马海军负担18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陈晓霞
书记员:
书记员董雪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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