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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青鹏、顾永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豫0181民初4723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7-16
案件内容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1民初4723号

当事人:

申请人:陈青鹏,男,198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雅兰,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顾永见,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申请人:李东海,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青鹏与被告顾永见、李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青鹏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顾永见、李东海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该申请由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陈青鹏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100,000元。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青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顾永见、李东海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存款一年,动产二年,不动产三年,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孙艳丹

书记员:

书记员刘芬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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