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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武镇辉皇车行与普永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云0427民初827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7-16
案件内容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427民初827号

当事人:

原告:扬武镇辉皇车行,经营场所:玉溪市新平县扬武镇公路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427MA6L3YG08N。

经营者:张国辉,男,1986年3月27日生,彝族,原住新平县,现住新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禹滟春(系张国辉之妻),女,1991年1月20日生,彝族,原住新平县,现住新平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普永林,男,1976年3月2日生,彝族,住新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扬武镇辉皇车行与被告普永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原告扬武镇辉皇车行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扬武镇辉皇车行以被告普永林已付清尚欠的摩托车款2000元,无需继续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请求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扬武镇辉皇车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扬武镇辉皇车行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冯玲玲

书记员:

书记员王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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