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武镇辉皇车行与普永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云0427民初827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7-16
案件内容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427民初827号
当事人:
原告:扬武镇辉皇车行,经营场所:玉溪市新平县扬武镇公路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427MA6L3YG08N。
经营者:张国辉,男,1986年3月27日生,彝族,原住新平县,现住新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禹滟春(系张国辉之妻),女,1991年1月20日生,彝族,原住新平县,现住新平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普永林,男,1976年3月2日生,彝族,住新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扬武镇辉皇车行与被告普永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原告扬武镇辉皇车行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扬武镇辉皇车行以被告普永林已付清尚欠的摩托车款2000元,无需继续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请求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扬武镇辉皇车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扬武镇辉皇车行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冯玲玲
书记员:
书记员王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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