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汉明与北京朝阳中西医结合急诊抢救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京0105民初58149号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10-01
案件内容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58149号
当事人:
原告:王汉明,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朝阳中西医结合急诊抢救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周家庄村123号。
法定代表人:戴滨,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淏,北京首阳律师事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汉明诉被告北京朝阳中西医结合急诊抢救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汉明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准予撤诉。
审判员:
审判员肖唯
书记员:
书记员于城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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