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聂景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辽0104执2981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11-29
案件内容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104执298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津桥路2号。
负责人:么鸿斌,系行长。
被执行人:聂景春,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与被执行人聂景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依据(2018)辽0104民初369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时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20)辽0104执29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鉴铭宇
审判员:张景华
审判员:李超
书记员:
书记员:王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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