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执行人程玉良与被申请执行人李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辽1322执2465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5-22
案件内容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辽1322执246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程玉良。
被申请执行人:李文明。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程玉良与被申请执行人李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2016)辽1322民初31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文明现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246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执行长吴国强
执行员陈小梅
执行员孙静
书记员:
书记员李小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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