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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琼芳、谭健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粤0705执280号之一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5-10
案件内容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705执280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欧琼芳,女,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被执行人:谭健民,男,195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欧琼芳与被执行人谭健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粤0705民初2661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谭健民应向申请执行人欧琼芳退回购房定金80000元、购房款30000元以及支付赔偿金40000元,合计15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欧琼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现场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法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9)粤0705执28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谭健民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欧琼芳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审判长李毅明

审判员冯豪德

审判员陈晓建

书记员:

书记员梁启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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