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嘉、逄金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鲁0213执988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9-30
案件内容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3执988号
当事人:
申请人:由嘉,男,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坚,青岛李沧胜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逄金友,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由嘉与被执行人逄金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9)鲁0213民初61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车辆、股份、土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查询结果无异议,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9)鲁0213民初6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孙海翔
人民陪审员栾新福
人民陪审员赵桂兰
书记员:
书记员金欣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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