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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嘉、逄金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鲁0213执988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9-30
案件内容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3执988号

当事人:

申请人:由嘉,男,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坚,青岛李沧胜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逄金友,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由嘉与被执行人逄金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9)鲁0213民初61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车辆、股份、土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查询结果无异议,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9)鲁0213民初6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孙海翔

人民陪审员栾新福

人民陪审员赵桂兰

书记员:

书记员金欣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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