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宏春与陈志青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苏0982执1968号之一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12-26
案件内容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982执1968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蒋宏春,男,1975年2月20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汉林,盐城市大丰区白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陈志青,男,1987年7月14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宏春与被执行人陈志青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蒋宏春与被执行人陈志青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9)苏0982执1968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周长青
审判员王季锋
审判员肖林
书记员:
法官助理董宇
书记员张烨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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