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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洋、冯家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豫1524执1658号之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12-01
案件内容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524执1658号之五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曾洋,男,1992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执行人:冯家林,男,1985年6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曾洋与被执行人冯家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商城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2018)豫1524民初27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冯家林向申请人曾洋给付5万元及利息(详见判决书),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因冯家林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曾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的存款3899.54元至商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2014年注册登记的大众牌汽车一辆,本院已对该车辆予以查封。

3.除此之外,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其他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审判长冯郁峰

审判员刘辉

审判员邹昕

书记员:

书记员王者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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