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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旗军利普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内0625民初468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5-19
案件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625民初468号

当事人:

原告:杭锦旗军利普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乌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李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杭锦旗军利普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由于被告李某履行了部分物业费(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1日)的给付义务,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原告杭锦旗军利普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经本院审查,撤诉是原告杭锦旗军利普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也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锦旗军利普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郭波

书记员:

书记员石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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