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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壹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2)辽0211民初6139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2-05-24
案件内容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1民初6139号

当事人:

原告:大连壹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MA0QEBTG2L,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虹港路53号。

法定代表人:颜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佳敏,系辽宁瀛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天明,系辽宁瀛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2009年1月19日生,住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大连壹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已缴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壹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

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

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连壹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元(原告已预付,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赵丽艳

书记员:

书记员段雨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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