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壹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2)辽0211民初6139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2-05-24
案件内容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1民初6139号
当事人:
原告:大连壹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MA0QEBTG2L,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虹港路53号。
法定代表人:颜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佳敏,系辽宁瀛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天明,系辽宁瀛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2009年1月19日生,住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大连壹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已缴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壹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
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
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连壹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元(原告已预付,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赵丽艳
书记员:
书记员段雨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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