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忠与张学俭、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鲁0685民初1283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3-24
案件内容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5民初1283号
当事人:
原告:牟忠,男,住栖霞市。
被告:张学俭,男,住招远市。
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环山路113号。
负责人:吕志兴,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牟忠与被告张学俭、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牟忠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牟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牟忠撤诉。
审判员:
审判员郭蓉
书记员:
书记员滕丽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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