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15民特168号
当事人:
申请人:黄度星,女,193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瑾洁,上海新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佳,上海新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蔡锡庭,男,193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代理人:蔡骊(系被申请人蔡锡庭女儿),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XXX弄XXX支弄XXX号XXX室。
审理经过:
申请人黄度星申请认定被申请人蔡锡庭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黄度星称,申请人黄度星与被申请人蔡锡庭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蔡锡庭于2012年突发脑梗,逐渐丧失肢体能力与语言能力,意识不清晰,存在认知障碍,目前居住在家由家人全天照顾中。为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黄度星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蔡锡庭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黄度星为其监护人。
蔡骊称,其系被申请人蔡锡庭的女儿,申请人所述情况属实,同意认定蔡锡庭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同意由申请人黄度星担任蔡锡庭的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黄度星与被申请人蔡锡庭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于2012年突发脑梗,逐渐丧失肢体能力与语言能力,意识不清晰,存在认知障碍,目前居住在家由家人全天照顾中。审理中,本院依法委托上海林几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蔡锡庭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并评定其民事行为能力。经鉴定,被申请人蔡锡庭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受认知障碍影响,目前不能辨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能作出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评定其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被申请人蔡锡庭受疾病影响,认知功能受损已较严重,无法独立从事复杂的民事活动,也无法正确认识自身的处境,不能有效地保护自身权益,经鉴定,其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予以认可。被申请人的配偶即申请人现担任监护人,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蔡锡庭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黄度星为其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审判员顾权
书记员:
书记员邵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