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昌勤源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刘德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甘0321民初4186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12-14
案件内容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321民初4186号
当事人:
原告:永昌勤源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永昌县东寨镇头坝村。
法定代表人:杜勤学,该合作社理事长。
被告:刘德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住永昌县。
审理经过:
原告永昌勤源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刘德成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永昌勤源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永昌勤源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董奎德
书记员:
书记员杨舒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