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张氏与李石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德民初字第5004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1-25
案件内容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德民初字第5004号
当事人:
原告李张氏,住德惠市。
委托代理人杨景财,吉林华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石林,住德惠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张氏与被告李石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张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00元返还原告575.00元,邮寄送达费112.00元返还原告56.00元。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梁湖
书记员:
书记员张竞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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