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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张氏与李石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德民初字第5004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1-25
案件内容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德民初字第5004号

当事人:

原告李张氏,住德惠市。

委托代理人杨景财,吉林华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石林,住德惠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张氏与被告李石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张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00元返还原告575.00元,邮寄送达费112.00元返还原告56.00元。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梁湖

书记员:

书记员张竞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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