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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惠华、海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海盐叫得应管件制造有限公司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18)浙04行终9号
案由: 行政确认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二审
发布日期: 2019-02-14
案件内容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浙04行终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惠华,男,汉族,1973年4月20日出生,住海盐县。

委托代理人钱何芬,女,汉族,1974年6月16日出生,住海盐县。系朱惠华妻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华丰路1199号。

法定代表人胡玉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钱建平,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海盐叫得应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沈荡镇中钱村万星桥5号。

法定代表人王袁芳,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朱惠华因诉海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海盐叫得应管件制造有限公司工伤认定一案,不服海盐县人民法院(2017)浙0424行初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朱惠华以已与海盐叫得应管件制造有限公司达成协议,争议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惠华已与原审第三人海盐叫得应管件制造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双方实质纠纷已经解决,其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或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朱惠华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朱惠华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李土根

审判员许艳华

审判员孙军

书记员:

法官助理李平

书记员张婕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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