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桂0105刑初581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被告人关运德,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钦州市钦北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林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立案日期2019年11月6日
开庭日期2019年11月25日
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南市江检刑检刑诉〔2019〕4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运德犯盗窃罪。
辩护意见被告人关运德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均无异议,认罪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查明事实2019年8月1日13时许,被告人关运德途径南宁市江南区海吉星市场B3-A19、A20商铺时,发现被害人张奕乔停放在该处的雅迪牌电动车未锁大锁,后被告人关运德趁无人注意之际将该车推离现场盗走。2019年8月1日17时许,被告人关运德在南宁市江南区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其处扣押到上述电动车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涉案雅迪牌电动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1816元。
本院意见被告人关运德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判决主文被告人关运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审判员曾江恒
书记员:
书记员黄佩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