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关运德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桂0105刑初581号
案由: 盗窃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2-31
案件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桂0105刑初581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被告人关运德,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钦州市钦北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林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立案日期2019年11月6日

开庭日期2019年11月25日

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南市江检刑检刑诉〔2019〕4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运德犯盗窃罪。

辩护意见被告人关运德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均无异议,认罪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查明事实2019年8月1日13时许,被告人关运德途径南宁市江南区海吉星市场B3-A19、A20商铺时,发现被害人张奕乔停放在该处的雅迪牌电动车未锁大锁,后被告人关运德趁无人注意之际将该车推离现场盗走。2019年8月1日17时许,被告人关运德在南宁市江南区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其处扣押到上述电动车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涉案雅迪牌电动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1816元。

本院意见被告人关运德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判决主文被告人关运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审判员曾江恒

书记员:

书记员黄佩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